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企业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闲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具体申领请关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官微或咨询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